据《陕西日报》报道,6月8日,陕西省委常委班子举行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中学习。


陕西省委书记胡和平作动员讲话,省长刘国中,省政协主席韩勇出席,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班子成员和其他现职副省级领导干部,各市(区)负责同志参加。


胡和平在讲话中指出,肃清赵正永流毒和恶劣影响、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是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转作风改作风的具体行动,是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现实需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具体的、是由人和事构成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扛起政治使命和责任担当,坚决肃清赵正永流毒和恶劣影响,扎实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胡和平强调,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沉痛教训,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基本政治修养,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推进“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专题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持续加强党性锻炼,同两面人、两面派现象作坚决斗争,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要保持清廉本色,坚持挺纪在前,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远离各种“小圈子”、“关系网”,严密防范“围猎”行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严防“裙带腐败”、“衙内腐败”。


胡和平强调,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牢牢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强化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认真执行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深入实施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打造政治过硬、纪律严明、本领高强的干部队伍。要持续正风肃纪反腐,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认真落实中央为基层减负要求,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反腐败高压震慑态势,以赵正永为反面镜鉴,结合魏民洲、冯新柱、钱引安、陈国强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健全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019年1月15日20点30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1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正永严重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敬畏,毫无“四个意识”,拒不落实“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视、政治上不负责、工作上不认真,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与党离心离德,无视组织一再教育帮助挽救,多次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是典型的“两面人”、“两面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特权活动;违背党的组织路线,培植个人势力,搞团团伙伙,纵容亲属肆意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肆无忌惮聚钱敛财,收受礼品、礼金,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晋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家人、亲属失管失教。

  

赵正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典型,其行为严重污染破坏了陕西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正永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今年5月11日,赵正永受贿案在天津一中院开庭。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1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