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论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市场了解发行人一个重要的窗口,投资者也期望从此看到一个“透明”的发行人;即使看不到一个“透明”的发行人,其申报稿也不能让投资者有如“雾里看花”之感。

  据媒体昨日报道,华大基因股价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下跌幅度高达27%。起因则是前后不一的两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数据,被舆论质疑为造假。

  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量约为51.56万个,销量约为51.56万个。而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申报稿则显示,2014年产量约为42.51万个,销量约为42.51万个。

  对于深交所的问询函,上市公司回复称,其披露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

  不过,这无法让市场信服。一方面,既然是统计口径方面的原因,那么2017年申报稿应有相应的说明,但事实上没有任何说明。另一方面,在产量和销量不一致的情况下,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数据却又都相同。如此看来,市场的质疑归根结底是上市公司自己造成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规定其实也适用于像华大基因披露申报稿这样的情形。

  显然,因为前后数据不一,华大基因的信息披露没有做到“真实”;因为统计口径不同,其信披也没有做到“准确”。因此,即使华大基因前后数据不一是由于统计口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信息披露工作也涉嫌违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是市场了解发行人一个重要的窗口。投资者也期望从这个窗口看到一个“透明”的发行人。退一步讲,即使看不到一个“透明”的发行人,其申报稿也不能让投资者有如“雾里看花”之感。尽管上市公司方面对于前后申报稿数据不一进行了澄清,但作为监管部门,基于客观事实,也不应当只听上市公司一面之词。

  笔者以为,由于涉及IPO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监管部门可启动调查程序。一旦发现该上市公司IPO数据造假,则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以欺诈发行的原因强制其退市;如果调查表明其财务数据真实,则可还上市公司一个清白,也可给投资者吃下一颗“定心丸”。

  透过该案例,我们应该意识到,如果没有IPO堰塞湖,华大基因或许早已上市,市场也就不可能看到其申报稿前后不一的数据。因此,IPO排队某种程度上成为检验一家企业的“试金石”。

  不过,IPO堰塞湖终会泄洪。由此笔者建议,今后披露申报稿的发行人,都应先在新三板挂牌“过渡”两至三年时间,那些缺乏成长性,或业绩不稳定的企业都可能现出原形,信披数据前后不一的发行人也会露出“尾巴”。而且,历经过渡与考验之后,也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