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论市

  

  若对现行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那么退市等制度同样需要配套改革;对于“BATJ们”,监管部门在为其IPO开通快速通道时,同样要兼顾市场公平原则。

  3月4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富士康将于3月8日上会接受审核的消息。今年2月1日,富士康才申报IPO材料,从申报到上会仅仅只有23个工作日,富士康的IPO进展堪称神速。从360借壳回归,到富士康的IPO,说明吸纳新蓝筹,拥抱新经济已成为今年资本市场的一大趋势。

  今年伊始,监管层在数个公开场合上透露出的相关信息也佐证了这一点。如证监会在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就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此前,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纷纷赴香港或美国上市,已成为我们心中的痛。如何把“BATJ们”留在国内,让生物科技、云计算等四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尽快上市,已变成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BATJ们”没有选择在A股挂牌,与存在盈利门槛、股权VIE架构以及同股不同权的三大障碍密切相关。

  比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但像京东这样的高科技企业,上市前还处于烧钱阶段,根本谈不上什么盈利。仅此一条,就能把众多的BATJ挡在市场门外。

  再如同股不同权问题。《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规定是同股同权的法律基础。但BATJ公司中,存在大量同股不同权现象,像百度、京东等都是如此。在A股挂牌存在这么多障碍,导致“BATJ们”不得不寻求境外市场挂牌。

  如今,监管部门为独角兽企业开辟快速通道,无疑为优质公司上市降低了门槛,我国资本市场可借此拥抱更多新经济企业,是一件共赢之举。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突破——即如何解决四行业的企业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要求的情况?譬如,假使企业尚处前期投入阶段,尚难盈利,按规定不能在A股挂牌,这又如何处理?

  对此,有市场人士建议“剑走偏锋”。比如对亏损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以“市值-收入-现金流”或“市值+营业收入”的考量标准来衡量,放弃盈利考核标准。

  这就涉及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问题,以及是否违反《证券法》、《公司法》。退一步讲,即使对四行业企业“市值+营业收入”的考核标准能够实施,那么,A股的新股发行制度将存在两套标准,即有的企业要求盈利,有的企业对盈利没有要求,而双重标准的结果,必然在市场上制造不公平。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假如连续亏损的四行业企业能够上市,但在挂牌后如果相关企业仍然连续亏损,根据目前退市制度的考核标准,这些企业在挂牌后连续亏损三年时间是否要做暂停上市的处理?如果不做处理,无异又在市场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对现行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那么退市制度等制度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无论是“BATJ”们,还是四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监管部门在为其IPO开通快速通道的同时,必须兼顾市场的公平原则。无论遇到何种问题,这一原则都不应被打破。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