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紫光集团高管张亚东,前期发起的一场官司近日败诉。


11月4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原告张亚东与被告石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亚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800元(张亚东已预交),由张亚东负担。


据悉,2013年7月1日,张亚东(甲方)与石磊(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于2013年7月1日将持有新疆鑫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佰伍拾贰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本的19%转让给乙方所有,转让价值1350万元。


张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石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我。鉴于石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石磊辩称,张亚东任北京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张亚东不能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故要求我配合其签订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以证明其已不是鑫圣达公司股东,以便北京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查。请求法院驳回张亚东的诉讼请求。


根据石磊提交证据包括,北京紫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图表两张,用以证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的背景情况,张亚东为了掩饰其为鑫圣达公司股东,而请求与石磊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紫光集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清华控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用以证明张亚东具有国有公司监事的身份,石磊系在欺骗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1月4日,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紫光集团发行文件显示,张亚东,男,1970年11月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张亚东现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青信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紫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新疆农业大学党办秘书、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行长、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国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亚燃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世纪睿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根据法院查明,张亚东于2012年7月11日将其持有的19%的股权出质给了案外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张亚东在庭审中陈述,张亚东将涉案股权转让给石磊并未经过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至今未取得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


法院认为,涉案股权在转让时已由张亚东出质给了案外人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且新疆金恒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张亚东将涉案的股权转让给石磊,张亚东向石磊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亦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造成石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现涉案股权转让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障碍,故本院对张亚东要求石磊支付股权转让款13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备履行条件后,张亚东可另行主张。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张亚东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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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首席记者 赵毅波 编辑 张瑞杰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