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调查报道披露,在北京及其他一些城市,“信用卡代偿”这项金融服务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它的诞生或涌现掀起了轩然金融波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和热议。


顾名思义,所谓“信用卡代偿”,通俗地说,就是消费者刷卡消费到期还款遇到资金困难时,先向相关平台申请贷款,由平台发放贷款或采取套现形式用以偿还银行卡消费资金、并对平台支付一定利息或手续费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种金融服务方式是将贷款人贷款过渡到信用平台贷款,或由平台通过套现予以给债务人延期债务偿还期限。


“信用卡代偿”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中国社会仍有相当庞大低收入群体拥有消费需求、而又缺乏足够消费能力而催生出来的。


就目前来说,这种“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让不少缺乏实际消费能力的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得以顺利满足消费意愿,然后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实现债务的慢慢消化,解决了暂时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也要看到信用卡代偿方式同样是对正规金融机构有效金融服务不足、普惠服务覆盖不全面的一种有效补充。


很明显,“信用卡代偿”这种金融新事物,由于尚未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范围,存在颇多问题:实际利率高,最高分期还款利率有高达40%至50%年化利率的;收取“砍头息”,故意逾期收取滞纳金或逾期罚金;还有违规套现问题,一些平台容易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等等,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也对银行内控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如果信用卡代偿渗透率太强、规模过大,会加大整个信用卡市场的风险或安全隐患。


因为信用卡代偿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人建议严打平台信用卡代偿业务,将信用卡代偿全部取缔或关闭。


对于这种观点我并不苛同,正确做法是应采取疏堵结合方式比较适合,监管上应做到趋利避害,既要客观看待它的作用,也要正视它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信用卡代偿存在问题应是金融业发展与创新一个重要内容,其存在的社会需求合理性应被认可,不能认为它存在缺陷或问题就将其一棍子打死,这不仅不利于满足低收入社会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利于通过这种方式来拉动内需增长。


再退一步,不要说信用卡代偿,即便是我们的正规金融机构,经过几十年发展,信用卡代偿的上述问题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屡经监管当局查处,现在才有所好转。这告诉我们不能因为信用卡代偿的问题,就对信用卡代偿这一金融新事物全盘否定,重要的是应加以规范引导。


另一方面,监管要及时跟上,抑制其消极不利的一面。当前监管部门当务之急是增强刻不容缓的监管意识,相关部门立即着手对信用卡代偿业务进行研究,再也不能熟视无睹或相互推诿,不能让其再游离于灰色监管地带,不管它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还是金融机构范畴,都要进行及时监管分类,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立法轨道。


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鼓励各类正规金融平台或民间有资质的金融组织参与信用卡代偿业务活动,对其代偿利率或收费进行监管,制订代偿利率或收费标准,防止其演变成变相的非法高利贷,对违法高利放贷行为或“套现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鼓励平台通过自身融资方式代偿信用卡消费,切实减轻信用卡消费者负担,让信用卡代偿尽量体现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二是鼓励代偿平台与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将信用卡代偿引向正规金融业务范围,既为各类投资理财平台提供客户资源,助推其发展,又为正规商业银行及金融组织拓展小额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足够的空间,最终使信用卡代偿金融业务成为既解决低收入阶层有效金融服务需求的通道,又成为各类金融理财平台和银行机构深度合作的桥梁。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