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阎侠)德威新材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明事实后认为,德威新材收购和时利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德威新材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产重组过程中获30万行政处罚


事件起源于德威新材在2018年筹划的一起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 5 月 2 日,德威新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3.2亿元现金收购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时利)剩余 40%股权(公司此前已收购和时利 60%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年6月22日,德威新材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所述,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主管商务部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于是,德威新材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公司已于2018年12月5日按照上述书面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回复。


2019年1月23日,德威新材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反垄断调查【2019】12号)。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可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首先,德威新材收购和时利股权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第二,当事方于2017年12月14日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2019年2月19日下午,针对上述事项,德威新材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1号)。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德威新材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威新材方面表示: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预计2018年至少亏损1250 万


2019年1月29日,德威新材发布了2018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250 万元至1750 万元。


2017年,德威新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508.16 万元。


对于业绩变动的原因,德威新材方面表示:2018 年度,因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公司产品毛利率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其次,公司在本年度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导致费用有所增加;此外,公司 2017 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等相关领域的对外投资,相关成本费用持续增加,但相关子公司尚未产生效益。综合上述因素,公司2018 年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另外,德威新材还提到,2018 年度,公司共收到财政补贴等 2523.1 万元,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较去年同期增加 2240.32 万元。


新京报记者 阎侠 编辑 程波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