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披露称,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突发脑出血而住院救治,其家人为其在众筹平台“水滴筹”上发起筹款,金额为100万元。但网友发现,吴家经济状况较好,在北京有两套房产、一辆车,却在众筹时勾选了“贫困户”标签。此案例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应,大病众筹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再次被公众所诟病。


近年来,大病众筹已曝出不少乱象,各类“诈捐”案例屡见报端。2016年,罗一笑“诈捐”事件;2017年,“苏州小伙”为乳腺癌母亲筹钱治病;2018年8月,37岁胃癌患者刘凌峰的家人在众筹平台募捐30万。在这几个大病众筹募捐事件中,几个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与公布的内容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诈捐”行为,曾让人对大病众筹平台的真实性引发广泛质疑。


大病众筹本来是项具有公益救助性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身患重病却又无钱医治的经济困难人群来说,宛如“救命的稻草”,为很多身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重燃生命之火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深得广大民众的推崇和赞赏。然而,由于众筹平台审核管理不严,原本具有公益互助性的大病众筹竟然跑偏变味儿,成为极少数不良用心者“诈捐”谋利的工具,不仅伤害了爱心人士的善良情感,更是有损众筹慈善的公信力。一旦社会公众对众筹互助平台形成不良的印象,有可能会让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大病患者得不到应该的捐助,这才是最大的不幸。


导致大病众筹“诈捐”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众筹平台求助人资料的真实性缺乏专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也可堂而皇之地进入众筹平台。据媒体披露,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几大众筹平台均对求助人的贫困与否及贫困程度不予核实,轻松筹甚至连假资料也能通过,从而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提供了“诈捐”、“骗捐”的漏洞。其次,大病众筹目前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很多平台自身能力建设不足,政府部门相关监管制度也处于空白期,仅有一部《慈善法》,但对大病众筹行为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第三,众筹平台的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不够通畅,也为大病众筹乱象滋生留下巨大的空间。


大病众筹对于普通民众确实具有救命作用,未来使用的范围会越来越广,通过网络募捐的人数也会越来越多,这项社会“公共福利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予以禁止。但是,要确保大病众筹健康可持续地运行,就需要对显现出来的问题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目前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大病众筹是否只限经济困难人士? 二是众筹平台收取管理费,是否要对求助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医院、众筹平台等相关部门如何密切配合,建立一个信息通畅的沟通平台,保证爱心人士的知情权。


对于遏制少数人利用众人善心谋取私利、劫贫济富的行为,政府应尽快制订并颁布大病众筹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大病众筹法》,用法律条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将一切参与方纳入法律的有效监管范围,堵住大病众筹平台存在的管理漏洞,让大病众筹平台成为经济困难人群和社会弱势群体真正的“救命稻草”。


首先,可将大病众筹的对象限制在经济困难或身患重病的贫困人士,经过相关机构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明,来核实求助人的身份及众筹资格,以有效控制大病众筹的乱象源头。其次,建立大病众筹公开信息发布渠道,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密切合作,允许基础数据在有监管、有保障、政府可控的范围内,提供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从信息供给上缓解社会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实现募捐人与求助人信息的有效对接,堵住夸大病情、虚构病情的通道,让捐款者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做出是否捐款的抉择。第三,众筹平台应肩负募捐人信息的审查重任,消除“重收费、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平台应建立大病众筹长效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生“诈捐”事件,可追究当事人及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平台既然收取管理费,就应为众筹信息的真实性背书。第四,政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大病众筹监管机构,负责对众筹平台日常行为及发生的问题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立体监督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灵敏性,将一切“诈捐”、“骗捐”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对“诈捐”、“骗捐”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绳之以法, 维护广大爱心人士的合法权益。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