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阎侠)11月19日,宁波中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9年11月18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处罚结果如下: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那么,宁波中百及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根据此前公告,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


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为龚东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650.0763万元的清偿问题,同时约定由工大首创作为担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证担保。


原工大首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未按照《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级)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盖有工大首创公章及其本人签名的《担保函》,主要内容为:工大首创自愿为关联方天津九策的履约行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天津九策基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所负全部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于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工大首创2012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52622.195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4月12日,宁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发送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件的相关事项。 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与宁波中百的保证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事项。 2017年9月 2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 《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仲裁费3551300元由宁波中百承担。2017年9月22日,宁波中百收到《仲裁书》后予以披露。


而龚东升则存在策划、实施担保事项的情况,胡慷(2013年期间,胡慷担任工大首创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存在参与、知悉担保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因此,二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新京报记者 阎侠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