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4月8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案”二审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6年,欣泰电气因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股票被强行退市,欣泰电气也成为A股市场首家因IPO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

  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欣泰电气和胡晓勇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2016年12月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2017年,欣泰电气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欣泰电气是否符合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二是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不论从证券发行的具体条件,还是从证券立法的目的出发,欣泰电气的主张都不能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