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目前编纂民法典已具条件,不应操之过急,五至八年时间较合适

  《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实际利益、法学界多年期盼的法典,制定过程一波三折,至今未能出台。昨晚,多名民法学者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中央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意味着这部法典制定过程将加速。

  【问题】

  民法典缺失易现同案不同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介绍,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只是由一些单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体,欠缺科学化体系需要的分工与配合这些最基本的因素,也缺乏板块之间的逻辑,导致民法立法的“碎片化”。

  “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在一次演讲中,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形象地解释了民法典缺失造成的尴尬。

  王利明说,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所用的法条形形色色,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现状】

  民法领域单行法比较完备

  王利明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目前民法典已经具备编纂条件。法典不同于单行法的汇编之处在于,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法典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以后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

  孙宪忠认为,我国在民法领域颁发的单行法比较完备,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民法典的编纂应该稳妥和科学一点。

  【展望】

  专家建议民法典先立总则

  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前景,王利明建议,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相信四中全会后,如果加紧推进民法典编纂,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出台,但具体时间不好说。”王利明告诉新京报记者。

  孙宪忠说,一些编纂技术问题需要考虑,比如民法典有上千个条文,用什么逻辑将它们用在一起。他认为,编纂民法典不应操之过急,用五至八年的时间比较合适。

  ■ 纵深

  民法典4次启动从“打包”到“分拆”

  被法学界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公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1998年启动的第四次起草工作,虽然在2002年首次审议,但因分歧太大,最终不了了之。

  前三次制定因历史原因中断

  据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介绍,新中国建立以后,立法机关曾几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由于历史原因,被迫中断或难以通过。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在该草案完成后,由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致使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由于“文革”到来,民法起草再次夭折。

  “文革”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3年努力,于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即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由于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社会关系处于转型期,尚不稳定,导致该草案在当时很难通过。

  2002年民法典草案存分歧

  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等一起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当时,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说,2002年民法典草案只是把当时生效的一些法律简单堆积到一起,没有考虑到系统性,其中甚至保留了一些落后的规则,比如“土地不能买卖或进入市场”。他认为,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编纂停滞十多年 如今应该重启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但单行法律中,有大量涉及民商事法律制度。

  据民法学者介绍,这些法律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传统民法典的内容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第二类是涉及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第三类是其他性质的部门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中所包括的民事规范,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反垄断法等。

  孙宪忠介绍,在世界各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目标是颁布民法典。通过民法典的体系整合作用,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就能够被消除,因此,制定民法典是实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化、科学化的最佳道路。从2002年至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停滞了十多年了,现在正是应该重新启动的时候。

  民法典

  ●总则

  (现有民法通则)

  ●物权法

  (2007年通过)

  ●合同法

  (1999年通过)

  ●人格权法

  (尚未制定)

  ●婚姻法

  (1980年通过新婚姻法)

  ●收养法

  (1991年通过)

  ●继承法

  (1985年通过)

  ●侵权责任法

  (2009年通过)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通过)

  (据2002年提交审议版本)

  四次起草民法典

  ●1954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但由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等政治运动,民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

  全国人大组成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由于“文革”的到来,民法起草工作再次夭折。

  ●1979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个民法草案。由于当时刚刚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社会关系处于转型期,导致该草案在当时很难通过。

  ●1998年1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观点争议过大,制定工作停滞。

  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