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办案将被党纪政纪处分,致冤假错案将被追刑责;专家称该制度有威慑力,但还需细化和量化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新京报讯 昨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已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近年来,保障司法机关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不断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多位专家均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给领导干部套上了“紧箍咒”,但在具体实施上存在难度。

  ■ 解读

  一旦干预全程留痕迹

  一旦公开从政受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避免败诉后果而干预法院审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也提到,现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情形,而且干预司法的方式很多,法官和检察官很难抵制。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被记录、通报和追责)这样的制度是第一次提出,而且有着非常硬性的要求。”马怀德说,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党委还是行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各种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干预司法。一旦干预就会全程留痕,进而受到纪检机关或法院通报或责任追究。

  马怀德表示,《决定》的一个亮点在于,既明确规定了任何党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同时也提到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要求。在王敬波看来,两个主体的行为都得到规范,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王敬波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没有追究责任,也会对从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一制度会对领导干部形成相当强的威慑力。

  焦点1

  如何保证记录完整真实?

  应赋予法官检察官记录的权力,如有人打招呼或递条子干预司法,法官不记录应被追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一定隐秘性。比如说打电话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官和相关领导知情,很难保证法官能够如实记录。

  王敬波也提到,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存在隐性干涉的问题。她举例说,一个地方要大拆大建,可能会把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干部召过去开会,对他们提出“服从经济发展大局”的要求。如此,就会变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王敬波看来,要保证法官进行完整如实的记录,必须避免记录通报制度仅限于当地的党政小圈子。

  她说,如果不能摆脱,可能连记录都做不到。

  王敬波还提到,行政级别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形成压力。

  马怀德提到,要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应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相应的权力。如果出现有人打招呼或递条子来干预司法,而法官不做记录的话,要追究其责任。

  焦点2

  干预司法活动如何通报?

  如通报范围过窄难以形成威慑,专家建议最高院就相关问题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通报应在什么样的范围内通报,是在法院内,还是在社会上?”王敬波表示,如何通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王敬波说,如果通报范围过窄,难以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一定要突破当地的小圈子,向社会公告,否则很难起到作用。

  王敬波表示,一般的干预都是发生在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向上级法院通报,其中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影响特别恶劣的向党中央举报。这样一来,可以让这项制度突破当地的小圈子。

  她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可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做全国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广为告知。

  焦点3

  如何追究领导违法责任?

  追究责任主体需明确,专家建议追责主体应为干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

  王敬波表示,责任追究的重点在于记录和通报。对于一些比较重大,严重干扰司法,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她说,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党纪和行政问责制度来进行,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马怀德说,记录和通报不难,但追究责任的主体是谁需要明确。他说,如果法官在司法中受到干预并做了记录,应该追究的是干预者的责任。干预者可能是人大政协等单位的领导,追究责任的主体应为干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

  汪玉凯称,对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还需要一个细化和量化的过程。

  ■ 案例

  ●薄熙来干预命案侦破

  2011年11月13日,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等人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2012年1月28日,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的王立军将此事告知薄熙来。次日,薄熙来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在未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薄熙来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据薄熙来案二审判决书认定,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人案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地方以会议决定否定判决

  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械斗,其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案件经榆林市中院判决,省高院裁定,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面对生效的判决,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不久后,最高法审理陕西一起矿权纠纷案件时,收到了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称一审判决不正确,最高法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强拆致死案地方政府

  发函请法院“慎重量刑”

  2010年10月30日,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2013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

  根据公开报道、相关法律文书整理

  稿件 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