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时代的勤工俭学是值得提倡的,但做溶脂针买卖的女大学生申某却对自己销售的溶脂针的“出身”一问三不知,结果,她卖出去的假溶脂针导致29岁的石小姐一级轻伤,注射部位溃烂发炎,而她自己也因为销售假药罪被判处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今天带大家看看石景山法院10月24日审判的这个案子,同时也提醒爱美的各位仙女,微整形前一定要查清楚资质啊……

  ▲ 女大学生申某因为销售假药罪在石景山法院受审。 石景山法院供图

  1993年出生的申某是山东某大学的在校大学生。10月24日上午,一脸稚气的申某穿着灰色帽衫出现在法庭,其父母也从老家赶到北京旁听此案。

  据公诉机关诉称,2014年9月,大学生申某通过微信将一盒“蜜拉贝尔溶脂针”减肥针以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凡某(另案处理),后凡某又通过微信转手以1850元的价格将药品转卖给被害人石女士。在无任何行医资质下,凡某在石景山某快捷酒店房间内对石女士的腹部和腿部进行注射,又收取注射费1400元。之后,石女士被注射部位出现溶脂后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现象,经诊断为脂肪溶解坏死,医疗费用已逾10万元,其损伤程度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石女士被注射部位出现溶脂后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现象,经诊断为脂肪溶解坏死。 资料图片

  经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申某、凡某销售的“蜜拉贝尔溶脂针”为假药。石景山检察院认定,凡某、申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申某对检方指控表示认可,她表示销售溶脂针就是为了多赚点零用钱,当被问及自己销售的溶脂针的质量、疗效、有无副作用时,申某一脸茫然:“我也是从一家微商买的,不清楚有没有资质。”

  申某承认自己在微信上打出的广告词和使用效果图等均为网上抄袭,自己并非“代理商”,也没有“实际使用过”,根本不具备经营资质。得知石女士受伤后,申某来北京找到凡某,两人一同去医院看望了石女士。“父母一直督促我积极解决这事,所以接到警察电话后,他们就陪我去派出所了。”

  就在上个月29日,另一位被告人凡某也在同一个法院受审。凡某在庭上称,自己是通过微信与申某认识的,购买溶脂针后因发现自己怀孕无法使用,就转手在自己的微信上将溶脂针卖给了石女士。最后,凡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事发后申某、凡某各自向石女士赔付5万元,但并没有取得谅解。石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4万元左右。其两位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昨天的庭审。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均已成立,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000元。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石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0.6余万元(已执行),驳回石女士刑事附带民事其他诉讼请求。

  ▲ 申某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判刑1年半。 石景山法院供图

  探员追访

  检察官提示:作微整形前须检查商家正规证照

  近些年来,微整形引发的事故不胜枚举。对此,石景山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溶脂针、美白针、干细胞等微整形针剂,我国根本没有批准上市,市场上出现的此类产品都属于违规销售或者假药,盲目注射很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据其介绍,整形美容医院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含的经营项目应该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等医疗美容科目。整形外科医生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即《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此外,有些省份卫计委还规定整形外科医生必须具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

  但如今,一些微整形工作室隐藏在写字楼里,靠微信拉拢顾客。在微信账号里,这些微整形工作室标榜自己是专业工作室,涉及的微整形项目繁多,包括隆鼻、填充额头、注射溶脂针瘦脸针、丰唇、丰下巴等等,风险极大。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