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2017年1月3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批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3件环境公益诉讼之一。

  检察院起诉称,2016年3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科建公司)开发建设的“领秀慧谷”小区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网管,即将小区投入使用,并将超标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016年8月18日,北京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科建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并罚款30万元。8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科建公司处以2000余万元的罚款。

  检察院认为,北科建公司的行为致使城市水体污染,破坏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居住环境,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为追究污染者的责任,该院已履行了诉前程序,但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规定,已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