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2月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办近日印发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河北邯郸市等12个城市自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实施1年。实施后,试点城市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按照两个险种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缴费费率。

  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形成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去年12月,该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后通过授权。

  据悉,12个试点城市分别为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按照方案,试点实施后,上述地区将开展两险的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试点实施后,怎样缴费?方案明确,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试点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支出?方案明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对于医疗服务管理,方案也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对于试点后生育保险的待遇会不会减少的问题,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明确表示,试点工作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改革试点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

  此次方案也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