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今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杨栋梁犯受贿罪、贪污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资料显示,杨栋梁1954年生,河北青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安监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1999年4月,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杨栋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杨栋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罚金1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