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条例,明确党的工作机关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设须经党中央批准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要求,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具体来看,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七条要求,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中共中央下发的通知强调,党的工作机关指的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 释疑

  《条例》适用哪些机关?

  包括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委下面的具体工作机关

  “党的工作机关包括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办公厅等,是党委下面的具体工作机关。”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希贤介绍,这些机关负责执行党委做出的决策,贯彻决策内容,负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具体工作。

  张希贤认为,《条例》的出台可以更好地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具体工作部门的工作能力和战斗力。同时,也可以防止具体工作部门利用职权产生一些腐败问题,让工作更加规范。

  《条例》明确,党的工作机关一般不设秘书长。张希贤认为,这根据具体工作来定,如果确需设秘书长要由中央同意批准,不可以自己设。

  “党的工作机关的秘书长与党委比如市委秘书长是不一样的,《条例》中指的是宣传部、组织部等机关是否设秘书长。”他介绍,目前情况看,有些机关有秘书长,有些没有。文件下来后,一般党的工作机关不应该设秘书长。

  张希贤还指出,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党组不是同一个级别,条例也不是一个层级。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党的具体工作部门如何加强机关党建,是从二级层面加强党建的一个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