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父亲和自己的16岁的女儿预谋并绑架女儿朋友,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对该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化姓)获刑11年半。

  法院认定:2016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经与其16岁的女儿小丽(化名)预谋,被告人黄某在朝阳区一歌厅门口,冒充黑车司机对女儿的朋友——被害人沈某(女,17岁,天津市人)实施绑架并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及电击。后黄某驾车先后将被害人带至河北燕郊事先租好的房间及山西省运城市一小区实施关押,并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300万元。

  2016年9月19日,民警于将被害人沈某成功解救。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沈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而在绑架案之前的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于朝阳区垡头邮局将另一名被害人马某(女,26岁,河北省人)办理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冒领,并在朝阳区等地刷卡消费13000元整。

  综上,被告人黄某被认定绑架罪判处11年、信用卡诈骗罪判处8个月,合并执行11年半。宣判后黄某表示准备上诉。

  因黄某的女儿未成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女儿和他分开起诉、受审并宣判。日前,其女儿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审判长张妍法官介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是子女成长道路的领航员,父母的言行能够影响甚至直接变子女的人生道路。然而黄某在与妻子离异后,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女儿成为守法公民的责任,反而劝说并诱导女儿与其共同实施绑架,使女儿亦走上犯罪道路。

  张妍在判决引用古语“上不正,下参差”。她称自己从事少年审判15年,审理了660余件刑事案件,这还是第一次遇到父亲带着女儿一起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