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修订,增加产假60天,总天数达158天。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31个省级层面均增加了产假的天数。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延长了产假。

  西藏产假达一年位居“最长”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多省在修订计生条例时,也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这意味着新疆的产假为98天+60天,也就是共158天。

  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如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

  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产假为98天+30天,即128天。

  此外,一些地方对产假的规定相对弹性灵活。如北京、吉林、重庆三地均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女性可以延长假期。如重庆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此前,西藏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自“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以来,西藏的产假是我国各省(区、市)中最长的。

  西藏尚未修完计生条例

  在新疆完成修订地方层面的计划生育生条例后,目前西藏尚未完成修订。

  记者获悉,西藏自2016年3月启动了《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制定工作,经多次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提出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要求。

  目前,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对《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提出《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二审稿。

  部分省份产假时长

  1、西藏 一年

  2、河南 98+三个月

  3、海南 98+三个月

  4、甘肃 180天

  5、黑龙江 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