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为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法院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影响年底结案等理由不接受“民告官”诉状。

  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

  《意见》称,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进而“民告官”将不予立案

  在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的基础上,《意见》第二部分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法院在防止过度审查的同时,也要注意坚持必要审查。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意见》第16条规定,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及时审理当事人提起的涉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解读: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情况有所回潮

  其实,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实施,要求各级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那么,为何此次最高法又专门下发意见对“民告官”案件受理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二是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抹黑中国法治形象。

  “随着办案压力的与日俱增,‘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的风险也时刻存在,不容忽视。”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