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王女士到李先生家与李先生同居并准备结婚,但一段时间后,李先生感觉自己与王女士并不合适,提出分手并要求其搬走,遭到王女士拒绝。3月26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李先生起诉,法院判决王女士在判决生效7日内搬出。

  据介绍,李先生与王女士2017年1月在某婚恋网站上相识,随着两人感情加深,王女士于同年3月份搬到李先生家中,二人同居并准备结婚。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发现,他与王女士在性格、认识、生活习惯上有很大差异,而且王女士经常和他的母亲发生争执,遂决定和王女士分手,并要求其搬走,但王女士拒绝搬出。2017年8月,李先生起诉至法院。他向法庭陈述称王女士要求补偿80万元才肯搬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发现,该房屋为李先生于2013年花费180余万元购买,王女士并未在购房时出资。王女士与李先生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是夫妻关系。法院认定,涉诉房屋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王女士并非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同李先生之间无身份关系,故王女士侵犯了李先生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走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从李先生的房屋内搬出。

  法官余海就此案提示,青年男女在准备结婚前应对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各个方面进行充分了解,切勿因一时冲动草率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