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被告公司私自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严重侵犯自己权益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 刘洋)在离婚案宣判之后,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目前北京市怀柔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庭前谈话。

  马蓉和王宝强离婚一案在此前已经对查明的事实部分先行判决,但关于二人的财产分割案件仍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因此,此次怀柔法院受理的该案件需要在其他财产分割案审理结束后才会启动审理程序。

  马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马蓉起诉称,2016年,被告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原告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2016年8月,被告公司在未经马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导致马蓉无法知晓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等,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马蓉的合法权益,马蓉已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告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复制,但被告公司一直拒绝提供。

  为此,马蓉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马蓉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马蓉查阅。

  根据查询,王宝强是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和持股股东。根据2016年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时的媒体报道,当时工商信息显示宝亿嵘影业的法人代表仍为马蓉,目前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变更。

  代理律师称属重复起诉

  对于马蓉的起诉,宝亿嵘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该案件属于重复起诉,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中包括对王宝强与马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便包括了公司出资等相关财产。现离婚纠纷案仍在上诉当中,尚未审结。

  该代理律师认为,马蓉在本案中提出的诉求,均已被离婚纠纷案包括、覆盖、吞并,与离婚纠纷存在竞合。按照法律规定,马蓉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权利主张,属于重复起诉,应被法院驳回。同时,马蓉不是适格原告。目前马蓉并非宝亿嵘公司的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无权行使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目的权利。

  ■ 追踪

  马蓉:此案与离婚案毫无关系

  今年2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王宝强与马蓉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但关于二人财产分割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

  昨晚,马蓉(微博名金耳朵兔子)微博回应称,“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当时我担任法人并有公司90%的股权。2016年初,王宝强、任晓妍(公司现法人、王宝强表妹)以公司要被整体收购为名,骗我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宝强,同时王宝强、任晓妍拿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向我保证这次只是名义上的转让,我还是公司的股东。就这样兄妹二人从我手中骗取了我名下的全部股份。2016年8月17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此二人变更了公司法人。现在我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合法合理,此案与离婚案毫无关系。”

  据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马蓉曾是公司持股人,2016年3月21日进行了股权变更,变更后马蓉股权比例由75%变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