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倪伟)“劳动法实施十年:纵论司法裁判尺度的差异与统一”论坛今天(6月22日)在京举办,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地仲裁及审判一线的司法专家,共同讨论劳动法实施中的地方差异性问题。

  论坛选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判尺度问题”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标准、基数、形式的效力问题”三个焦点问题,探讨各地不同的司法裁判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与会专家表示,在劳动法实施的十年历程中,区域性差异是从业人员不可回避的话题。例如,加班工资基数除了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是否还需要加上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各地均有不同尺度。

  “劳动法实施10年来,区域性问题一直具有争议性,比如连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算各地都不一。但对一部全国性法律要求不能那么高,而是需要各地在实施中更好地掌握尺度。比如京津冀近几年加速协同发展,就应该区域性地统一标准。”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法律服务中心法务总监张家玮表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名誉会长姜俊禄认为,目前对于劳动法的讨论应该脱离要不要修法层面,而是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各地区、用人单位如何更科学地裁判和使用法律。

  “很多用人单位在全国布局,面对劳动法裁判的差异性,就要求有更好的管理能力。对这一问题的研讨,有助于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运用好劳动法。”张家玮表示。

  此次论坛由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主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及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