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早晨6点,音乐人李志微博发布文章“关于《明日之子》”,直指综艺节日《明日之子》翻唱侵权。微博截图


综艺节目《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发布声明,称与版权方沟通已达成共识,该说法随后被李志否认。 微博截图

  称将起诉索赔300万元;综艺节目《明日之子》出品方回应被李志否认;专家称音乐版权侵权成本低

  7月3日,音乐人李志发文指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翻唱侵权,并表示会索赔300万。《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回应称,相关歌曲版权问题在节目播出前,出品方已与版权方沟通,目前双方已达成共识。随后李志再发微博质疑其“撒谎”。

  据了解,《明日之子》第二季已于6月30日晚在腾讯视频播出,本季节目则由腾讯视频、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联合出品。

  一位综艺节目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节目组取得歌曲授权并不难,但由于版权意识不强,很多综艺节目选择“先上车,后补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表示,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翻唱者还是节目制作方都有可能承担责任。音乐版权屡遭侵犯的一大症结在于,侵权成本低,但维权难度大。

  李志称被翻唱歌曲未经授权

  昨日早晨6点,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布文章,称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并提及年初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全国巡演时也曾未经授权进行翻唱。

  在文章中,李志表示将会诉至法庭,索赔3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权费用,另有100万元是年初毛不易的演出侵权费,剩余100万元则给其他被侵权的音乐人,并表示不接受其他建议。

  该消息一经发出,在音乐圈迅速引发热议,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支持李志维权。截至昨晚10点,该文章微博阅读量已超过750万次。

  资料显示,《明日之子》是腾讯视频推出的一档音乐偶像养成节目,由企鹅影视、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哇唧唧哇公司)和微博联合出品。

  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在腾讯视频全网独播。节目中,歌手邱虹凯翻唱了李志原创歌曲《天空之城》。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明日之子》第二季首日播放量为9408万。

  哇唧唧哇称已沟通 李志称“撒谎”

  昨日下午1时许,《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官方微博发声明称:年初《明日之子》巡演洛阳站,毛不易演唱李志歌曲《关于郑州的记忆》的版权问题,演出责任方已向李志道歉并获得谅解。6月30日播出的《明日之子》第二季,相关歌曲版权问题在节目播出前,出品方已与版权方沟通,目前双方已达成共识。

  下午6点左右,李志再发微博文章称其“撒谎”:“不管是节目侵权还是演出侵权,哇唧唧哇公司都无法免责;哇唧唧哇公司声明提到节目开播前已经沟通,事实是我方没有接到任何沟通”。李志还提到,腾讯版权负责人已和其联系,李志方再次明确了300万元的赔偿诉求,并指出《明日之子》还对尧十三和树子两位独立音乐人侵权。

  7月3日,记者联系李志经纪人和哇唧唧哇公司,双方均表示暂不接受采访。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并非李志首次公开维护自己的作品版权问题。去年10月,李志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权一案获胜。酷我科技公司辩称“已标明作者名字”“免费下载未获盈利”未获法院支持。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酷我科技公司赔偿李志19万余元。

  ■ 延展

  综艺节目侵犯音乐版权事件频现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随着综艺节目越来越多,侵犯音乐版权事件也屡屡出现。

  2017年1月28日,迪玛希在《歌手》节目中演唱了维塔斯的成名曲《歌剧2》,此后,又在1月30日播出的湖南卫视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再次演唱,1月31日,维塔斯方面以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的名义向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公开律师函,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歌手》以及《“文化中国·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播出《歌剧2》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播放《歌剧2》的内容。

  2017年2月19日,高晓松发文指责《歌手》在第五期节目中张杰演唱的歌曲《默》未经过授权就擅自演唱,侵犯了作为版权所有者的自己与作者尹约、钱雷的权益。随后,节目方向高晓松致歉并获得谅解。

  《中国新歌声》第三季、第四季使用了沈庆作词、逯学军作曲的《寂寞是因为思念谁》(节目中由帕尔哈提和张磊演唱),词曲作者授权华乐成盟音乐有限公司,起诉作为节目制作方、电视播出方和网络传播方的灿星公司、浙江广电集团、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数百万元。

  “侵犯音乐版权问题一直存在,但并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有李志这么大的影响力。”一位综艺节目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综艺节目有专门的版权部门负责,一般是向中国音乐著作协会购买,或者向创作者本人直接购买,大部分创作者实际上并不要求支付报酬,因此获得版权并不难,“国内音乐市场上版权意识比较薄弱,一些艺人也因为自己的作品侵权后传唱度更广而放弃维权。”

  ■ 专家说法

  专家:音乐版权市场维权成本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那么,网络视频平台是否也适用于这条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表示,互联网上的各种传播媒介(网站、APP等)不属于广播组织权法定许可权的覆盖范围,因此必须先取得授权才能播出。这次李志为自己的音乐版权索赔,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丛立先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翻唱者还是节目制作方,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制作方通常是权利享有者,也是责任的承担者,表演者也是对原创歌曲进行二次利用,所以他们应该是共同承担责任,而节目制作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丛教授也表示,平台如果只是提供空间,不知道歌手唱了什么,没有从中获利,那么平台方的责任就小了,歌手的责任相对要大。网络直播平台的翻唱没有取得创作者,尤其是明星歌手的授权,都属于侵权,只是很少有歌手对此深究。

  丛立先还表示,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尊重和保护,但在产业层面和社会环境层面,确实还是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制作方宁肯冒着侵权的风险,等别人找上来了再去想办法解决,这和逐利的商人习性、产业发展的不规范都有关系,“为了一首歌去维权,对一些创作者来说,打一个官司光律师费就不少,但是即使胜诉,拿到的赔偿也微乎其微。所以一些艺人干脆索赔1元钱。在这种领域,集体管理是比较需要的,所以我们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协会,一方面创作者可以授权给协会,由协会维护其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力。但由于中国音乐著作协会起步晚,发展不充分,所以有些艺人不愿意授权给它,这就导致了个人维权的难度增大。另外一方面,赔偿金额不大也让一些制作方敢于‘先上车后补票’,进一步恶化了国内版权环境。”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飞翔 实习生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