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记者注意到,最高法目前尚未对外发布该文件,但在昨天最高法召开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文件内容已经公开。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出台这份文件前,地方法院在设置离婚冷静期方面已有探索。如去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最近的是,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一个大的背景是,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夫妻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

  其实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出台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此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离婚是公民的权利,但是离婚的背后,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其家庭尤其是孩子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谨慎对待离婚,结婚是大事,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