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8月10日上午,“刘大蔚走私武器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辩护人对刘大蔚进行无罪辩护,检方则表示,在原审裁判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案件不应适用今年3月两高对涉枪案作出的批复。该案庭审三个半小时,未当庭宣判。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与台湾卖家通过QQ联系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刘大蔚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定24支枪形物,商定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54万元后,用支付宝付款3.054万元。台湾卖家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交某公司报关出口至泉州通关入境。7月22日凌晨,该批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刘大蔚不服一、二审裁判,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决定,再审此案。

  今天上午,福建省高院开庭再审该案,检方与辩方主要讨论两个焦点问题;首先,刘大蔚案中,证据统一性是否存疑?其次,因刘大蔚等案件推动两高在2018年3月就涉枪案作出的批复,是否可以在本案再审中适用。

  就第一个问题,辩护人提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从运输到海关扣押到鉴定等环节,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刘大蔚订购的仿真枪就是海关查扣的该批次枪支,辩护人举例说,海关查获的枪支的发货时间是2014年5月,但刘大蔚买枪发生在同年7月,该批枪支是否就是刘大蔚订购存在疑点。检方则认为,在案证据可以印证,涉案枪支是刘大蔚通过网络购买,并且是海关查扣的枪支。

  就第二个问题,检方认为根据两高2001年关于刑事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此次案件再审不应适用两高涉枪案的批复;辩护人则表示,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批复应该用于该案。

  12时1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