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暂未写入“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对此,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看法。

  “在立法创新方面,我想再讲一点,有的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要吸收进来,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表示,“国外很多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确实是夫妻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现在的立法方案不是这样,使得最高法处理案件面临很多问题,而且引发了很多公共事件,最后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不断地打补丁。最高法也很为难,立法写成这样,法院回旋余地很小”。

  周光权说,草案说明中称,“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有的矛盾解决了,“如果这样的话,就说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合理的。如果合理为什么不直接吸纳进来?把婚姻法当中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签字认可后才是共同债务,这样就防止妻子在家照顾家庭,丈夫在外欠一笔明显不合理的债务,一旦离婚,最后导致另一方承担‘糊涂债’?如果认为司法解释解决得好,就应当大胆地吸收进来。立法有时候还是要考虑进一步的创新和改革,思路应该更解放一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认为,婚姻家庭编应该吸纳“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债共签’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欠了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额债务之前,是应该互相商量的,应该是双方共同同意的,才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而不是仅仅基于夫妻关系,毫无商量的情况下欠下了很多的债,然后强求另一方共同偿还,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对家庭、对夫妻这种关系的规定。”

  委员邓丽也表示,“第二十四条”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司法解释也受到了各界的欢迎,“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建议还是把它吸纳到婚姻家庭编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