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骁晋)今日(9月1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获悉,“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获得293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新京报此前报道,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里,两名儿童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并从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次日,时年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同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执行。从此,李锦莲开始19年的申诉。经最高法指令再审后,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判决赔偿请求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共计41402694.6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