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写入了上述“自助行为”免责制度。何为民事自助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举例说,有人想吃“霸王餐”,用餐后拒绝买单。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饭店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自我保护权利

  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后,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案例,明确“自助行为”免责制度。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增加“自助行为”规定并进行规范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有专家提出,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人们在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候的本能反应,法律的强令禁止将会导致两种局面:一方面,对那些公力救济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权利,被侵害人只能“望权兴叹”,从而导致法律之力的弱化。另一方面,当现实中的民事自助行为无法完全避免的时候,人们出于自保本能有可能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诸如讨债公司、私人侦探、私人通缉令、商场搜身、暴力讨薪、人肉搜索等,从而造成对社会秩序更为严重的破坏。

  对自愿参加风险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马拉松比赛,但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晕倒、受伤乃至于猝死,这类事件如何明确参赛者与组办方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写入“自甘风险”规则。

  一审:此前一审时,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等情况,实践中,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建议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审: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则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被雇用方受伤 雇主责任明晰

  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那么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现行侵权责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保姆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适用于一般过错责任。

  一审:对此,今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后,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现行法律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