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赵朋乐)新京报记者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1月31日,明经国案由江西省高院进行二审,法官借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围绕“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强拆房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新京报2018年9月27日报道,明经国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时,江西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经国当庭上诉。

 

明经国上诉书表示,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恳请依法改判。他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头戴头盔,我用镰铲打他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其头颅上,我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打第一下时被害人即已死亡,打后两下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此外,明经国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自家房子是被违法强拆损坏的。2015年的脑外伤使他脾气情绪难以控制,是案件发生的诱因。不过他同时表示,他认识到了错误,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据刘文华律师透露,二审中,明经国个人状态还好,庭审时有些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

 

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在庭审中表示,精神鉴定书确认明经国患有“脑外伤综合征”正确,但认为其作案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错误。鉴定报告只论证了“辨认力”,未论证“控制力”,不符合鉴定规范。同时明经国庭审时也有难以控制自己情绪的表现。应当认定其作案时行为能力受限。

 

检方对上诉书表述和律师意见全部反对,检方认为,明经国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没有强拆,甚至也没有误拆,只是拆隔壁家的房屋时不小心碰到,被害人没有过错。

 

庭审从1月31日下午2点进行到5点多,案件没有当庭判决,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白馗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