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脑瘫拳击手汪强委托青岛一家公司把自己的人生经历拍成电影,却发现导演高伟伦等未获授权便开始宣传要拍自己的故事,为此,汪强将高伟伦、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告上法院维护著作权。今日(21日)下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称相关电影已经停止拍摄,不存在侵权。该案未当庭宣判。


“脑瘫拳王”庭后接受采访。实习生 陈婉婷  摄

 

原告:对方未获真人事迹改编授权

 

下午,汪强亲自来到了庭审现场,坐在原告席。他曾被媒体公开报道为“脑瘫拳王”,2017年12月获2017体坛风云人物年度大众体育精神奖提名。

 

汪强起诉称,自己是患有脑瘫,后在父亲的教育指导下,克服困难成为一名职业拳击手。2015年,汪强与青岛唐赫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赫公司)签订委托书,独家授权该公司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拟写故事大纲、编写剧本,拍摄制作成影视作品,双方约定该作品著作权由该公司享有。

 

汪强说,其间被告高伟伦导演多次找到他,向他索要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的授权,被汪强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授权给第三人。后汪强发现高伟伦在其网站及项目宣传材料上以《绳角》为名,宣传、推介、拍摄内容与原告授权第三人故事相同的电影剧本,并标注“根据患有脑瘫的天才拳击手汪某真人故事改编”等,并大量使用了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遂起诉。

 

原告主张四被告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霍尔果斯鲲池影业有限公司(简称鲲池影业)、四川热窝影业有限公司(简称热窝影业)和高伟伦侵害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以“原告真人事迹改编”“原告授权”为名所进行的影视作品宣传及发行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2万元。

 

被告:相关影片已经停止拍摄

 

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鲲池影业答辩称,汪强不是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是剧本特殊权属,根据原告与唐赫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及山东省版权局的文件,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唐某,而非原告。二被告表示没有原告诉称的宣传融资拍摄放映的行为。2018年6月,涉案影片不再拍摄,投资款已转为其他项目,被告方已在网站撤掉了涉案影片的相关信息。

 

被告热窝影业和高伟伦共同答辩称,汪强诉状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就改编原告真人事迹进行影片的融资拍摄放映,也未在网站进行宣传,不存在向其他公司发送项目的行为,原告的所述事实是凭空捏造的。原告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缺乏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承认原告只是作品中的原型,不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第三人唐赫公司。故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不是适格原告。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因被告、第三人当庭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被改编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围绕汪强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行为是否侵权展开。

 

原告认为,此案表面上是著作权纠纷,但背后反映着“未经本人授权同意能否拍摄本人真人真事”的问题。“当一个人的特殊经历被编写成剧本时能否受到保护?我们认为他肯定是侵犯了肖像权和姓名权等,综合我们起诉维护著作权。”原告代理人说,原告已约定将电影授权给了本案第三人,因此有解决处理这个侵权问题的义务。

 

原告代理人补充表示,当时被告在宣传时提到了电影由汪强的经历改编,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汪强授权的电影。当时高伟伦每隔一两个月就会到原告家里要求授权,均被拒绝。目前被告虽然已经撤销了项目,但是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虽然说电影停拍,但网上可以搜到演员杀青,所以不排除以后会宣传放映。”

 

被告一、二则表示,“真人真事”与“剧本”不是同样事物,不能混淆。其次认为原告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后果的证据。被告三、四代理人称,著作权是脑力劳动的结果,是创作和艺术加工的作品,原告的“亲身经历”是原型,不享有作品著作权。被告认为不排除原告借此炒作。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