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定于19日上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 赵朋乐)今日(18日),新京报记者从明经国案律师处获悉,明经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定于19日上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明经国,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民。在2017年3月17日,对前来领导拆除“空心房”的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进行人身攻击,使其身亡,2018年9月27日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8日上午,明经国代理律师刘文华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案将于明日(19日),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此前已经过二审,这次主要是宣判结果”。据其介绍,此前的上诉要求是请求改判有期徒刑。


刘文华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违法拆房的原因和背景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以及明经国历史上脑外伤导致情绪难以控制的因素,“量刑过重”,故上诉请求减刑。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赵朋乐

编辑 程磊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