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 何强)近日,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4个文件,进一步明确恶势力、软暴力等刑事案件标准。4月20日,刑辩十人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到场律师、专家围绕扫黑除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涉恶财产准确处置问题,与会律师表示,实务中存在对涉案财产查扣的扩大化倾向,这种扩大化的趋势令人担忧。


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对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作出规范。


“实务中存在对涉案财产查扣的扩大化倾向”


“涉案的财产处置是黑恶案件中每案必有的问题,通常涉及的财产范围较广、人员较多,但相应法律法规较为零散,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此次,出台一个专门的文件,对实践的现实指导意义很强。”律师杨矿生称。


与会律师和专家在研讨中均提及,在实务中应防止涉黑涉恶财产处置中扩大化倾向的问题。


根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表示,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钱列阳表示,在案件的财产处置中,合法财产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被告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后,如果到刑事判刑阶段,会作为附加刑,对合法财产进行罚金、没收财产。“但应该注意的是,被告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是两个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律师郝春莉表示,在实务中不少案件,采取的是随案同步、全封全查全扣,不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不分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全部查扣,超范围的查扣冻结在涉恶案件中是比较普遍的,这种扩大化的趋势令人担忧。


“应注意涉案财产和涉人财产的边界”


《意见》还对“等值财产”做了说明: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王兆峰律师针对“等值财产”概念表示,首先要分清楚“等值财产”是不是涉案财产,或者是涉案的财产不够,是否查封、查扣没有涉案的“等值财产”?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涉黑涉恶财产应是涉案财产,如果不涉案的“等值财产”是不能查封的。


此外,他表示,还应注意的是,涉案和涉人不是一回事,应注意边界。不能说涉案人员有问题,他从生到死创造的财富都是黑财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财产的处置问题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相关规定,犯罪关联物的没收,须证明该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必须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用于犯罪工具,或者是违禁品,这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证明该财产和犯案罪关联性的,不能没收。


此外,还有一般没收的刑罚措施,不须证明财产和犯罪的关联性,针对的是恶势力,不是严重的罪行不能动用。“这属于‘核武器’,即使要动用也应和罪行相衬,不然就违背了刑法的最基本原则。”


新京报记者 王俊 何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