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休息权”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委员李钺锋表示,人格权编草案第2章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了规定,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休息权”,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自然人的休息权事关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但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又有根本性的区别。休息权是保障自然人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休息权被剥夺的情况较多,比如有的劳动者被长时间安排加班,得不到应有的休息等等,特别是网上热词‘996’工作方式,也不应提倡,建议增加‘休息权’”。

   

委员邓凯表示,第2章的标题为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但是生命权、身体权说得相对多一点,健康权只有一句话,即第785条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实践中侵害健康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觉得应该增加其他条款作为补充,像生命权和身体权一样有所归类细化。侵害劳动者健康,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现象了,现在年轻人猝死的情况很多,很年轻就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疾病,这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邓凯还提出,人格权保护中的行为侮辱的问题应加以重视。“现在肖像权、名义权、信息隐私权都有,但是行为侮辱在人格保障权里没有突出出来。比如文革期间让人下跪,在你的脖子上挂个牌子,把人脸抹上黑色,这些都属于行为侮辱。行为侮辱在文明社会中应当杜绝。现在还有校园欺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建议对行为侮辱内容也在本法中给予阐述和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刘丹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