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江西贵溪“鹦鹉案”买家邱国荣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日(5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邱国荣家属及其辩护人处获悉,此案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此外,邱国荣日前已被取保候审。

 

“江西鹦鹉案”当事人邱国荣日前已被取保候审,图为其辩护人郑晓静(左)与邱国荣(右)。受访者供图


“江西鹦鹉案”二审开庭传票。受访者供图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邱国荣在江西省贵溪市红石广场附近开了一家水族店,2018年4月底,他从南昌市东湖区万某某经营的花鸟店,购买8只鹦鹉和4只鹩哥。

 

2018年5月2日,贵溪森林公安局数名民警来到邱国荣的水族店,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将他带走。8月25日,这起“鹦鹉案”在江西贵溪市法院开庭,涉案鹦鹉是否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成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21日上午,江西贵溪“鹦鹉案”在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买家邱国荣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一方对新京报记者称,无法接受该结果,法院量刑过重,将上诉,做无罪辩护。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邱国荣家属及其辩护人处获悉,邱国荣的辩护人郑晓静在庭上,针对邱国荣鹦鹉案不同于深圳王鹏鹦鹉案以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几方面,向法院做辩护陈述。

 

邱国荣的辩护人郑晓静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邱国荣、万锦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她还指出,原审偷换概念,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同于濒危野外野生动物;无任何法律依据,附加购买、销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条件,邱国荣从万锦龙处(鹦鹉销售老板),购买4只人工繁育费希氏情侣鹦鹉,根本不属于“情节严重”,却认定为“情节严重”。

 

郑晓静认为,“邱国荣案”的争议核心在于,邱国荣无“江西省贵溪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万锦龙处购买了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4只费希氏情侣鹦鹉。

 

辩护人认为,无证收购他人基于商业经营利用目的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国荣无罪。

 

此案,当庭未宣判。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李劼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