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璐)科技部起草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可采取九项措施,包括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荣誉称号等。


处理措施

可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科技部严肃处理了《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等一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事件,让监督“长牙齿”。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制定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可采取九项措施,包括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或执行;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已拨财政性资金、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其他利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违规单位或个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事实查清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


违规行为

开展违反伦理道德的科技研发活动属违规


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还包括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其他违规行为等。


统一尺度

宽严相济,主动挽回损失从轻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处理尺度,对取消一定期限管理、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资格的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具体年限处理。比如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从轻、从重区分。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包括:主动反映新的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得的各种利益;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


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包括: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


链接: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jds_kjjdc@most.cn)、信函、传真(010-68944618)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其中,通过信函方式可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5号楼,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86),请在信封注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


新京报记者 张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