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森林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对此,10月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郭艳玲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受益地区”概念不太具体,“在衡量的时候不好界定,因为森林的生态作用是非常丰富的,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碳汇等等,有许多的功能,而它的受益区不好界定。比如内蒙古地区的生态状况直接关系着京津地区的生态环境。所以这里的受益地区应该有界定的方法或者明确其范围。”


委员杜黎明、杜德印也谈到了上述新增的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规定。杜黎明提出,草案规定的主要还是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增加“鼓励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比如说,林业碳汇是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经济效益的新模式,既可以通过碳汇交易实现生态补偿,也可以创新森林经济效益实现方式,森林碳汇交易制度就是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也应当鼓励探索。”

   

杜德印也表示,“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个非常好。但具体条文写得不全面,特别是国家应当建立对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经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没有写到。现在农民种植经营的森林、林木特别是公益林权和收益是脱节的,有权而少收益,或者有权而无收益,不利于保护调动种树管树积极性。建立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就能够有力地解决这个问题。现在的条文讲到了国家与重点地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生态效益补偿,还应增加国家对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的生态效益补偿。”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