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西安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28日,《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至此,倍受社会关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进入法律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一条,成为西安市最长地方性法规(草案)。


图片来自西安人大微信公众号


《条例》修订的背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巩固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中、省、市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部署;对标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保持与上位法则规范一致。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对2013年出台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过程今年2月,西安市制定了《修订〈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市秦保局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社会各界、区县及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了中央、省市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资料共11册90万余字,集中修改。


《条例》修订原则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标上位法规定,严格依法立法。严格落实省、市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目标明确、主体明确、责任明确”。结合实际工作,做好“加减法”。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保护范围及区划


《条例(修订草案)》保护范围保持了与现行市《条例》的一致,明确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比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对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范围进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保护范围划分为四个区域: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适度保护区。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明确法律主体、明晰责任监管的原则,对机构改革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新的职责予以充分吸收。明确市负总责,区县负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镇(街)负相关管理职责;夯实条块管理机制,专设第二十九条明确市秦保委职责,明晰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职责;明确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平台、目标考核、网格化管理、约谈问责等机制,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制度、措施更完善。


关于项目准入


《条例(修订草案)》将有关准入方面的规定修改为:由“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产业准入清单,结合本市实际,严格制定完善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秦岭生态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现行《条例》给原秦岭办设定的项目准入审批职责取消,由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各个法定审批环节履行行政许可。


关于执法机制体制


依照省《条例》相关条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我市行政执法体制:坚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条例》规定,相关区县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镇(街)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关于设定秦岭生态保护区禁止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秦岭生态保护范围四个区域内的禁止活动,主要有九个方面:


1.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2.开山采石;


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和垃圾填埋场;


4.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5.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


6.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7.新建小水电站;


8.大规模削山造地、挖地造湖等改变地形地貌;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等。


编辑 倪艳楠

来源:西安人大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