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一小学教师性侵两名学生,一审被判无罪,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今日(12月3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南宁市检察院获悉,南宁市中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改判该教师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新京报记者从南宁市检察院了解到,2019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当地某小学教师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遂判决黄某权无罪。

 

此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发现,本案证据状况与最高检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11月29日,该案在南宁市中院进行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新京报记者 潘闻博  编辑 白馗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