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月14日),最高检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提到跨区域检察办案的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呼吁,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在长三角地区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

 

跨区域环境污染案责任难划定

   

根据白皮书,目前跨区域司法“大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跨省市犯罪的空间分布和转移态势进行细致分析、联合发布数据分析报告、形成共管共治合力等机制尚不健全。

   

此外,跨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省际工作协作,及时协调、支持侦查机关跨省取证,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

   

对于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因为污染成因复杂,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具体责任难以划分,加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办案诉求不同,影响协作配合密切程度。

   

此外,流域省际间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跨省管辖案件修复赔偿款由谁履行检察监督、如何妥善安置等,需要明确规则、完善机制、统一规范。

   

长三角探索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

   

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印发,其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但鉴于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跨流域的特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治理需要跨行政区划整体推进,需要破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陈晶莹说。

   

她表示,在长三角区域有必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更加符合治理规律,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践中,对特殊案件的司法资源有待优化配置,各地法检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评估鉴定标准、法律适用和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上并不统一,可能造成类案不同判等情况。


陈晶莹认为,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在办理跨区划案件方面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比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近年来大量探索致力于跨行政区划的办案实践,将跨区域的大气、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交由铁路检察院集中管辖,取得不错成效。

   

发布会上,她建议,一是从程序上争取人大授权,在原有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建立跨行政区划(跨省)的法院、检察院,实现跨省际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另外,在长三角建立起特殊案件相对统一的诉讼体系,梳理明确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关系。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