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几年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就曾指出,不付费使用音乐作品的时代过去了。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针对音乐版权领域也提出了建议。他建议完善线上音乐付费机制,提高网络音乐付费率,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

 

适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著作权法成为热门话题。阎晓宏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问世30年以来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回应了社会对著作权领域关切的各类问题。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严格加强著作权法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获益,从而反哺创作,诞生更多优质内容。在诸多建议措施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被代表委员多次提及,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受访者供图


建议1:设“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 不付酬应追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发现,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实行20年来,虽然推动了报刊业、教材出版和广电事业的繁荣发展,却实际上没有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他建议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允许他人使用作品时不经权利人许可,先使用后付酬。这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

 

不过,实践中很少有使用者在使用后主动付酬,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

 

去年,摄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过多年谈判,才从多家教科书出版社收取到4000多张照片的200多万元稿酬,通过网络寻找作者领稿费。中摄协相关责任人说,“法定许可、事后付酬”的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全国88家具有出版教材资质的出版社,几乎没有主动支付作者稿酬的。”

 

魏玉山因此建议,在著作权法修订中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

 

在此机制下,使用者应当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并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他还建议在草案中单列一条,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播媒体之间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以解决目前网络新媒体普遍违法转载的困境,让网络转载规范发展,保障广大作者的获酬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受访者供图


建议2:设数字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提升付费率

 

我国在短短几年内聚拢了6亿左右数字音乐用户,付费率却徘徊在5%上下。相比于欧美国家50%以上甚至韩国90%以上数字音乐付费率来说,差距十分明显。

 

马一德分析称,中国数字音乐用户基数庞大,如果能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产业稳步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

 

从近几年数字音乐市场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提升数字音乐付费率的一个便捷的途径。不过,目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受到了数字技术和平台的冲击。各大音乐平台已经构建起各自的音乐著作权交易和管理平台,著作权登记确权、数字资产存储、著作权交易和对侵权行为的维权等,这些原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事项,著作权人通过上述平台即可独自完成。

 

马一德认为,应该逐步推动音乐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市场适度竞争机制,以数字音乐领域为试点,推动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纳行业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

 

建议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加强侵权盗版打击

 

今年两会中,民进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提案》,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至今已历经20年,还处在极不完善的初级阶段,矛盾问题突出,包括权利人、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质疑不断。

 

该提案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重视短期收费增长,缺乏长远战略规划,服务意识淡薄,造成权利人对其不理解和不信任,不愿意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大量使用者缺乏版权意识,也不支持不配合集体管理组织。

 

针对这些不足,民进中央建议尽快完善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案建议加快修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办法,从而进一步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关规定已经作出较大幅度修改。

 

例如,草案新增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新增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同时,民进中央建议加强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对侵权者善用行政执法手段,对相关单位采取约谈、整改的方式,对恶意侵权且屡教不改者,必须严厉惩处。


立法进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

 

今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

 

草案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草案还提出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草案还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据悉,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立法术语,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

 

新京报记者 倪伟 罗晓静

编辑 陈思 校对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