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单位不该成为疗养院,公务员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应作出明确限制。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湖南冷水江市组织部副部长刘振中妻子赵志莲,8年未上班,仍从冷水江毛易镇国土所领取足额工资,吃空饷达18万。而该土管所所长表示,赵志莲是因病请假,仅近两个多月没来上班。其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此前也曾多次请假。(据《中国青年报》8月17日)

  赵志莲是否“吃空饷”,现在还很难断定,只能说是存在不少值得推敲的疑点。比如,国土所所长此前曾称“两年多来一直未见过赵志莲”。

  “长期请病假”式“吃空饷”问题,现实中不仅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典型。媒体曾报道,2012年以来,全国仅7个省区市,便共清理出“吃空饷”者7万多人,而其中的一种最主要形式,便是所谓的“病假饷”。如在浙江永康此前公布的“吃空饷”名单中,涉及此类的人数最多,共69人。其中一名教师甚至“27岁时便因病请假,一请就是23年”。

  当然,出于治疗的需要而“因病请假”,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但如果这一“患病”并非因公患病或负伤,“因病请假”以及相应的领饷待遇,又并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毕竟,任何单位都不是可以“只养病不干活”的“疗养院”。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所谓“规定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因病请假”的最高期限为2年。一旦超过期限,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规定并不包括公务员等公职人员,《公务员法》只规定,公务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而接下来,“规定的医疗期”具体是什么、是否参照企业职工的医疗期执行;若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是否可以辞退,却并没有进一步的具体明确规定。

  如果不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这一制度空白,“长期请病假”式“吃空饷”现象,便难以彻底消除。

  □张贵峰(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