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三

  民法总则、治霾、军费开支、减税降费、房地产税、中美关系……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回应了15个热点问题,亮点纷呈。她透露,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经开始,今年应该可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浮出水面以来,就备受关注。傅莹在全国“两会”场合披露相关消息,也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而随着立法工作的实质性启动,我国距进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时代已不远。

  去年11月7日,中办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向外界公布了对现行行政监察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思路;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至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已经成型。这也需要对应的立法,与改革决策措施紧密衔接。

  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就呼应了该诉求,看似只有二字之别,其背后的内涵却大不相同。

  其一,监察的对象范围不同。行政监察只能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监察却能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政监察法》监督主要覆盖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而我国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各级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等同样有大量公务员。此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也有大量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尚游离在行政监察之外。法规升格、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则有望填补这一监督空白。

  其二,监察的机构位阶不同。行政监察机构是政府的一个内设机构,而国家监察机构则与政府并列,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目前体制下,行政监察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对同级政府负责,因此,行政监察面临着对下级监督不肯用力、对同级监督不愿用力、对上级监督不敢用力的尴尬局面。

  国家监察机构改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与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提升了监察机构的权力位阶,增强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必然提升监察监督的威力和效果。

  其三,监察的职能手段不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履行职责,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无论是职能范围,还是监察手段,都得到了丰富和扩展。

  特别是监察委员会整合了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将履行上述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职能。集行政违法调查和刑事犯罪侦查于一身,这是目前的行政监察所不具备的。

  如同中央《改革试点方案》所强调的那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监察制度的改革,客观上需要修改《行政监察法》乃至《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

  “坚持立法先行,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时间表的进一步明晰化,一个深度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的机构即将横空出世,这对当下的权力政治生态的影响,深远而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