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姚说

  工读学校在设置的细节上,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法律进行掌舵,从而用正确的方法矫正实施欺凌学生。

  据新京报报道,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了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息是提出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

  这个方案的出台,极大地弥补了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法律困境。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因未能触及刑事司法门槛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干预;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毕竟还有极大的可塑性,社会应积极挽救,促其走上正轨。为此,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运用带有规训性质的挽救机制,能很好地调和现有法律中应对欺凌无力的困境,这是我国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积极探索。

  但另一方面,在工读学校的设计上,还存在法律授权不够明确的问题。从设计机制上来说,工读学校是介乎监狱和学校之间的一个过渡产品,偏向社会补偿而非惩罚。通过工读学校,帮助解决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足,矫正不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如何对待学员人身自由的问题。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法律来制定。现有法律对工读学校只给予了一个模糊的要求,“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然而,这样的严格应该在什么程度与范围之内,还缺乏更为明确的规定。

  校园欺凌的少年主要有两大因素,一种是性格缺陷,有不尊重他人的暴力倾向;一种是无法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不当行为的后果淡漠。在常规的校园文化教育之外,改变他们的行为,一些必要的规训是不可避免的。

  但在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规训又会滑向另一个极端。以近期媒体曝光的豫章学院为例,就是类似规训教育的一种错误极端。

  豫章书院执行山长吴军豹曾表示,他们不是戒网瘾学校,是合法批设的工读学校。但学生在里面都遭受过被戒尺、“龙鞭”打,被囚禁在黑屋中,吃难以下咽的食物等各种虐待。

  这些体罚的行为或许符合传统家长对于管教子女的需求。从现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来看,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少年的人身权利。从矫正未成年人行为的方法来看,这些行为也并不能取得积极的效果,只是教会了未成年人在暴力控制下学会服从,并不是真正的改善。从媒体采访的案例来看,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适得其反。比如,进入过豫章学校的少年,回家后性格大变,精神状态出现问题,对父母产生信任危机。

  豫章书院的案例表明,目前工读学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等问题。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权利的限制,有哪些是允许的,哪些又是绝对禁止的,需要做出界定,从而在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情况下,通过正确的教育方法,让他们学会遵守社会规则,明晓越轨的后果。

  工读学校不是为了给坏孩子打上一个标签,也不是为了让坏孩子得到惩罚,而是实施有效的矫正教育。为此,工读学校在设置的细节上,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法律进行掌舵,用正确的方法教会问题少年明辨是非,成为一个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社会人。

  □姚遥(公益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