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涉事副所长停职。 视频来自新京报“动新闻”。

  教师罚站学生,竟招来“牢狱之灾”。

  10月15日,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何姓教师,罚一名迟到的三年级女学生“蹲马步”数分钟,孩子打电话给家长。随后,身为株洲渌口派出所副所长孩子的父亲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老师带走,“关进”派出所的审讯室,不给吃、不给喝长达7个小时。18日晚间,株洲县公安局最新通报称,已对涉事派出所副所长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等已介入调查。

  老师罚站小学生几分钟与警察“关”了老师7个小时,两者不可等量齐观。老师罚站学生几分钟,充其量是个师德问题,而副所长利用国家权力对于公民进行不正当的羁押和恐吓,已涉及滥用权力,甚至涉嫌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依法传唤、留置以及刑拘,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严格的适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程序上还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拘传不能是“有枣没枣打三竿子”,成为“依法伤害”公民的道具。

  一言不合就把人民教师拉到派出所的审讯室,不给吃,不给喝,让一个守法公民备受羞辱,这是滥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

▲图据网络。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本案中何老师恰恰被“关”了7个小时,真是“用足”了法规。

  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也必须受到制衡。看你不顺眼,就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让你在铁窗里呆几个小时,让你尝尝自由被剥夺的苦味,这不仅对公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这样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约束、事后的严厉追责。

  本案中,涉事派出所副所长官威惊人,一言不合就把和自己有过节的公民,拉到派出所的审讯室里面“关”起来,法律规定的传拘证、告知拘留理由全成为空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如今,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涉事副所长到底是否涉嫌违法,期待当地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出依法处理,绝不纵容姑息。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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