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更正】
3月30日A09版,《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主犯获刑12年》(责编 林野 责校 范锦春)正文倒数第二段“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其中“缓行”应为“缓刑”。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挑错热线:010-67106710
栏目编辑:郑厚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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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A09版,《苏州“微商涉售假药案”主犯获刑12年》(责编 林野 责校 范锦春)正文倒数第二段“其余8人量刑较轻,都是缓行。”其中“缓行”应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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