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后,居然被认定“交通违法”?日前,河北香河县一起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续进展,引发舆论关注。


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重型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


1个月后,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香河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1/3的同等责任。侯振林的家属对此难以接受。


 从法律出发,“见义勇为”和“交通违规”并不矛盾


老人因为见义勇为、搭救女童而去世,却要背负“交通违法”的责任,从情理上很难让人接受。


可若单从法律上看,二者或许并不矛盾:侯振林老人舍己救人,被县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家属依相关规定获得5万元奖金,当之无愧。但也不可否认,侯振林老人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急速穿越去救人,确实是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或惨烈程度。本案中厢式重型货车“疾驰而来”,并非血肉之躯能够阻挡,弄不好会搭上两条性命,甚至引发连环事故。


从法律上讲,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交通违法,标准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案中,4岁女童和侯振林老人,都没有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穿行于道路,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当然,重型厢式货车司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更是严重违反交规。因此当地警方认定三方都有责任,的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有人提到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是一个“鼓励以小的损失换取较大的利益”的制度,要求利益上合算。本案中以一条生命来换取另一条生命,虽然精神高尚,但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此事中,桥归桥、路归路,有功即赏有过即罚,在法律层面并无不妥。


从人性出发,宜减轻其责任且大力褒奖见义勇为


但在我看来,该案中,认定责任时各打五十大板,有过于简单之嫌。法律不强人所难,本案中情况紧急,要求侯振林老人以完全合规的方式去救人,也几乎不可能。再考虑到所救对象是4岁儿童,老人也确实保住了孩子的性命,他自己却因此付出生命。在此情况下,让他承担1/3的责任,恐怕并不妥当,还望当地警方依据实情更合理地厘定责任归属。


而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应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褒奖。报道中侯振林家属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家属承担。“英雄流血,家属流泪”的情形,显然是公众不愿看到的,这也不是5万元奖金能代偿的。


依我之见,为弥补对老人家属的损失,也更有力地弘扬正气,当地或许可进一步将侯振林老人评定为“烈士”。毕竟,《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了公民5种情形下牺牲可评定为烈士,其中就有“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相形之下,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更客观,也能更好地改善侯振林老人家属的境遇。


在此之外,从法律层面看,老人家属还可让女童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说到底,因救孩子闯机动车道的确违规,从交通事故确责的层面讲,让其承担部分责任于理也讲得通。但法律应连着人性,当地有必要通过积极褒奖英雄及其家人,让好人有好报——别忘了,老人是为救孩子而违规和牺牲的。虽然再多的补偿都无法换回老人的生命,但尽可能地给予补偿,却能传递出更多的政策善意,彰显社会的人文温度。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