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操场埋尸案嫌疑人:当地“名人” 曾非法拘禁。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就在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的真相渐渐浮出水面之际,又一起“反腐英雄郭建民女儿郭桂芳失踪”案也受到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1993年2月,郭桂芳失踪3年后,邯郸肥乡棉油厂后侧一枯井中发现尸骨,家属坚称遗骨为郭桂芳,要求鉴定遗骨信息未果。近日,在当年事发枯井处挖出几块疑似人骨,家属正积极寻找有关部门鉴定。

当下,枯井处挖出的疑似人骨是不是郭桂芳的遗骸尚待鉴定,复盘郭桂芳失踪以来当地有关部门的做法,其中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郭桂芳失踪三年之后,在距离郭家不远处的一个枯井中,发现了一具女性尸体,郭的家人觉得石头上的皮带以及身形和头发都很像自己的女儿郭桂芳。但当天下午,郭的父母亲再次去辨认尸骨时,尸骨已不见了。

2016年10月底,郭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公开那具枯井尸骨的鉴定信息,以此想确定尸骨的身份,但超过规定期限未获回应,后郭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胜诉,但当地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此外,当地公安机关否认郭的家人报过案,并至今不予立案。公安局还称,依据刑法规定,该案件已过了20年追诉期。

公安机关没理由不公开枯井尸骨鉴定信息

单从身份上来说,郭桂芳有其“不普通”的一面。1982年,郭桂芳的父亲郭建民仗义执言,揭开了当年肥乡选举的黑幕,此后郭建民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停发工资;而郭桂芳“因支持父亲反映问题并常帮父亲写材料,曾被所在单位辞退”。

基于这种背景,几年之后突然神秘失踪的郭桂芳,自然引发各方对其疑虑和诸多猜测。

当然,目前并没有相关证据表明郭桂芳失踪,与其父举报选举黑幕有关。但无论郭桂芳失踪的原因是不是为人所害,也不论当地公安机关是否真的对郭桂芳失踪案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但一个到单位值班的大活人突然消失,对一个家庭是天大的事,对于负有查处人口失踪事件职责的当地公安机关来说也绝非小事一桩,的确不可消极怠慢。

就拿2016年郭家人申请公开那具枯井尸骨的司法鉴定信息所来说,失踪者家属因郭桂芳与枯井中发现的女尸有相似之处,故有理由获得这一鉴定信息。

我国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还有,公民依照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等。

这都说明公民有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明确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外,公民等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事实上,当地公安机关公开这一女尸的信息,若确与失踪者无关,那既可以安抚民心,又能够解开郭家人的疑团,哪怕是没有法律的要求,这样的便民措施也应该主动为之。更不用说后来对于法院的判决还拒不执行,其傲慢的态度消弭的只是群众对公权力的信赖。

公安机关已知悉疑似命案,就不该受追诉时效限制

至于说当地公安机关否认郭的家人报过案,并至今不予立案,甚至认为该案已过了20年追诉期,存在明显问题。

针对疑似命案,如何证明失踪者的家人报了案已不重要,因为此时此刻,涉事公安机关明知有人突然失踪,应该主动立案追查才是,而不是坐等家属前来请求。即便是后来公安局领导解释说是有人开车接走了失踪者,那同样是一种可疑情况,有了车辆信息更便于追查,是否继续查下去了呢。

再说追诉时效,1997年刑法规定,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且“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必须明确,追诉时效固然是考虑了犯罪嫌疑人多年不再犯罪的情况,但也要受到被害方已经发现被害,并且一直在追诉控告的限制。追诉时效本不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更不是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的借口。

人命关天,司法的使命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事关人命,当地公安机关显然应该更有作为,敷衍和冷漠,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如今“操场埋尸案”的真相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已经发生将近30年的郭桂芳失踪案与“枯井埋尸案”之间有何关系,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显然都该调查清楚,该追责的也该追责。如此,才能让生者前行,逝者安息,正义回归。

□泽仲杰(法学学者,兼职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