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被告人获刑1年6个月 当庭表示将上诉。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备受关注的“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打人男子常仁尧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处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寻衅滋事罪的模糊地带

“凡人畏果,菩萨畏因”,这场看似普通的人打人背后是漫长的20年的“因果”,几乎像一块琥珀一样定格了历史的细节,也像“穿越门”一样连接起了不同时代的社会问题,这让事件呈现了更多正义的折射面。

首先,无论如何都必须谴责常仁尧打人暴行,所谓“20后的报复”不再具有学生反抗老师暴力体罚的正当性,是一种蓄意的伤害,是一个壮年男子对老人的恶意侮辱和伤害,也严重伤害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感情。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姑息的行为。 

其次,殴打老师行为处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模糊地带,这让案件的处理一直在舆论的风暴眼中。

按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常仁尧驾车外出,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常回想起上学时所受的体罚,就上前拦截、殴打。而当时被害人没有选择报案,直到当年12月底视频突然在网上大热,才让案件“升级”。

从打人到视频曝光中间隔了将近6个月的时间,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这个打人的视频如果再晚几天大热的话,此案连治安处罚都无法追究。

而且当事人没有报警,可以认为伤情较轻,在将近6个月之后也无法进行法医鉴定,也就是此案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于是当地司法机关选择了更“兜底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其法定罪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为了防止这个罪名成为“口袋罪”被滥用,早在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当“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可以除外。

本案中,常仁尧到底算不算“随意殴打他人”,是不是“事出有因”,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其辩护人认为,常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主观要件,他属于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来追究其责任,因张老师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应当以治安处罚法加以处罚。

所以,顶格15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和动辄入狱6个月以上的“寻衅滋事罪”之间的模糊地带,确实应归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这也是公众的关注点所在。

司法判决应多维度满足民众对正义的期待

同样是当街打人,“大连深夜女性被打案”引发了全民找人的正义热情,而“20年后打老师案”却引发了更多的争议,正义从不是机械的,老百姓心里自然有一杆秤。

法治是社会纠纷终局性的、权威性的解决渠道,但是法治本身并非万能。

比如,法律制度有严格的追诉时效、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意味着很多权利因为不行使而“过期”,一些伤害因为岁月流转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常仁尧所指控20年前老师打人问题,得到了多名同学的证实。但《刑法》所规定的罪犯最长的追诉时效只有20年,这意味着当初的教师打学生的违法行为,已经无法在法律上讨回公道。

法律的正义只能应对当下,无疑是一种“缺憾”,本案只惩罚了打人者,而被指控打人的老师却站在法律之外。就像常仁尧的父亲所说:儿子已对殴打张老师的行文悔过并道歉,但张老师对自己曾体罚儿子的行为,至今未作出任何说明与道歉。

如今的司法判决,也应该在历史、现实多个维度上满足当事人对于正义的期待,要让行凶者改悔,也让被打的教师有所醒悟。这是公众对此案在有罪判决之外的更多期待。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