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蒙冤入狱23年,打破纪录的468万元国家赔偿中,超过20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公民的个人尊严与公民人身同样“值钱”。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判决金哲宏无罪,从而让他洗清了命案凶手的污名。被羁押8452天之后,昔日的文艺青年在监狱里蹉跎了大半生。昨天,金哲宏在吉林省高院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这次,金哲宏共获得国家赔偿468万元,其中包含羁押8452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9675.12元。入狱23年,468万元打破纪录的国家赔偿,这是冤案的“对价”,也是司法机关的真诚道歉和弥补。

  在其获得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超过200万元,打破之前刘忠林案的纪录,可以看作我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部分的越来越重视,也吸纳了之前不少个案中公众对于提高赔偿标准的期待。

  原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冤案的人身自由赔偿,实施的是“坐牢=上班”的法定标准,即,按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来计算当事人“损失”,这一标准固然很简便,但没有完全覆盖到公民的真实损失,特别是当事人的名誉损失、与亲人隔离造成家庭情感伤害、事业中断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特别是像金哲宏这类冤案在鬼门关打了几个来回,对当事人造成的是不可逆的精神伤害。

  这部分无法精确计量的损失,恰恰是需要精神损害赔偿这个“弹性空间”予以弥补的,这才能体现公民的尊严,体现司法纠正错案的决心和勇气。所以,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曾获各方点赞。不过,法律又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且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小争议,赔多少好呢?当年,浙江叔侄冤案中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度被律师认为“属于重大突破”,但近年多起知名冤案一再提升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水位。

  要看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曾规定,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时,具体数额“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的标准。但是,这个35%的标准在实践中一再被突破,特别是这次金哲宏案件中,精神抚慰金是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约75%处理的。这意味着,不仅公民人身是值钱的,公民的个人尊严同样是“值钱”的,是需要对冤案负责任的机关拿出真金白银做出补偿的。

  金哲宏入狱时,儿子不到两岁,冤案导致他妻离子散,没有和母亲见到最后一面,23年冤狱,让他从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子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甚至生活不能自理,更不说被4次判处死缓的内心苦痛。再多的人民币也买不回来金哲宏白白蹉跎的岁月,换不来白白背负的20多年的骂名。200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是对之前赔偿“惯例”的突破;但也不多,无法让金哲宏回到入狱前的生活。

  从张氏叔侄冤案的45万精神赔偿,到之前刘忠林案的197万的精神赔偿,再到这次金哲宏案的200多万的精神赔偿,水涨船高的不仅是赔偿标准,也是公民尊严的价值、司法公正的价值。国家赔偿被寄予了纠正国家机关错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司法机关越来越正视民众的合理期许,在个案中通过提高精神赔偿的标准等措施,努力提升着社会的公正获得感,与民意形成良性互动。

  公民的尊严是无价的,但“有含金量”的赔偿,才更让人珍视自由、公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