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图文无关。图/新京报网

在法庭上“叙旧”,可不只是私人问题,更是严肃的法律问题。据看看新闻报道,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当天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戏剧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其回避。

尹光德称,他和来自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一诉讼人唐浩关系熟稔,是他的保护伞。唐浩承认,和尹光德是熟人,并向尹表示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他。鉴于两人这种关系,尹光德申请唐浩对该案回避。

梳理报道可知,尹光德涉黑案涉及人数26人,预计审理时间5天。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唐浩、康若平等6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长达50页。可以说,在这个比较重大“涉黑”案件的庭审现场,出现被告人指认检察官系其保护伞的一幕,显然系各方始料未及的突发事件。

当然不能排除这是尹光德的策略或攀诬,但无论如何,相关部门还是有必要深入调查,廓清疑虑,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瑕疵和错误。

根据刑诉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前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也应回避。

具体到此案件中,如若被告人所指与唐浩关系熟稔,称其为“浩哥”,其“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送过其现金一万多元等一系列说法属实,唐浩显然不适合办理该案,否则就会导致案件出现程序瑕疵,并可能承担违纪责任。

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尤其是在一个区县之内,一些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熟悉并不反常。如果只是单纯的熟悉,并非近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话,一般不应适用回避的规定。此外,是否系保护伞,也应由相关部门依照程序和证据加以认定,而非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审环节突然指认公诉人系保护伞,也不排除恶意攀诬的可能。一般情况下,在讯问、庭前会议等环节,被告人有多次机会申请回避,其未行使该权利,恰恰在法庭调查时突然“发难”,令人不解。

要知道,人数众多案件的庭审排期需考虑多方因素,异常复杂。庭审中,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还应先行休庭后,由检察长决定,将给庭审带来极大被动。因而,不排除被告人故意拖延庭审的可能。

但无论如何,既然被告人当庭指认检察人员系保护伞,检察人员也认可是其熟人,相关部门就有必要深入调查,如果真的存在需要回避的事由,就当及时责令其回避,并追究其之前“瞒报”的责任;如果确系保护伞,则应启动更严厉的追责程序。如果不存在被告人所指认的情况,则应及时还检察人员清白,并尽快地推进庭审进展,确保这一重大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经得起考量和检验。

□奉楚(法官)

编辑 孟然   校对 王心